南京市地方海事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4、《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门的航道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5、《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长江江苏段和本省其他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南京市船舶检验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2、《南京市船舶修造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船舶修造业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