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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航运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水上航运贸易、发挥商会的群体优势,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航运商会》(简称:南京航运商会)。

第三条 南京航运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南京从事水上运输及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本会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规范,做为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直属行业商会组织,接受南京市工商联(商会)领导,由下关区工商联负责商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会宗旨:加强企业合作,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交流沟通,提供服务平台,开展公益活动,为社会作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参政议政,参与地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2、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 3、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以互助方式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管理、融资等服务。 4、组织会员开展和参加考察、展销会、联谊会、文化体育、光彩事业等活动,加强交流、促进发展、构建和谐、活跃生活。 5、为会员提供相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纠纷,排忧解难。 6、办理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愿意加入本会的航运企业及其相关联的企业,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七条 企业会员的条件: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航运及其相关联的业务为主,有一定经济实力,诚信守法。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表); 2、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等各项服务; 4、有权提请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有权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6、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承担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 第十二条 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经教育无效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会员,本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和改组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通过有关本会的决议、决定等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届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5、审定对会员的重大奖惩事项; 6、其它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正义、讲公德; 2、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形象好;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也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会长负责商会全面工作,是第一责任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会长办公会交办的事项, 2、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做好协调工作; 3、处理本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服务收入; 3、资助和捐款;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 1、为实现本会主要任务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各项活动的开支; 2、会长办公会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宣传等费用; 3、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开支和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4、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条 本会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报负责管理商会的工商联备案。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本会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 1、因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解散; 2、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南京航运商会成立大会通过后自动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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