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负让利、扶忧帮困
1、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者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初创中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2、落实商贸和工业企业水、电、气价格并轨的政策。为进一步支持商贸企业的发展,有效降低经营成本,要抓紧落实市政府已经出台的工商企业水、电、气价格并轨的政策。
3、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原小规模工业企业6%、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降为3%。
5、落实缓缴税款政策。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6、鼓励为安置就业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800元,到2008年12月31日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7、为扩大就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银行对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企业,可按贷款最高50万元给予财政贴息;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就业政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贷款最高100万元给予财政贴息。上述两类企业须在按期还本付息后,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上述规定的贷款额的50%贴息。
8、适度降低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标准。中小企业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标准由每人1500元降至1000元,期限延续到2009年底。
9、指导企业合理制定工时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指导企业因企制宜制定工时制度,在符合基本条件、方案切实可行、劳动者权益又能得到充分维护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按照企业注册地,实施属地化审批,为企业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二、开拓市场、扩大需求
10、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和参加各种有针对性的市场推介活动。对在南京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制造业展会企业,按《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对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专业展及品牌会、省市政府组织参加的重要展会等,按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对参展企业按展位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11、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一是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各级政府采购单位要优先采购我市列入国家、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无线局域网产品,在采购招标中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或技术加分。二是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订购制度。凡我市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首购产品,可逐步实行政府首购;由政府出资或立项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和软科学研究课题,可逐步实行政府订购。三是大力扶持我市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对我市企业生产或研发的首次投放市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产品,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中,以及示范工程应用推广中要给予大力支持。
12、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一是积极争取国内外知名展会展位,开展扶持外贸企业发展系列活动,举办外贸产品展销会。二是鼓励企业加入“江苏省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对首次加入的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适当资助。三是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额,由国税部门提供证明,银行提供不低于90%的贷款。对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资助。四是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出口企业出口保单数额,由信保公司出具证明,银行提供不低于90%的贷款,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20%的资助。
13、强化出口退税支持。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促进企业扩大出口。贯彻落实国家提高纺织品、服装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并结合南京外贸出口的实际情况,将各项支持出口的有关政策尤其是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和保护资源、能源的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兑现到出口企业。配合国家“走出去”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落实对外承包工程出口、援外物资出口、境外投资出口、对外修理修配货物出口、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等专项出口退税政策。
14、加强农村市场开拓。“家电下乡”的中标流通企业及其授权的网点可销售指定的家电产品。对符合条件的承办“千村百镇商业网点便利工程”(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企业和经销网点,给予财政补贴。
三、扶持创业、放宽准入
15、完善服务体系。各区县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抓紧培育核心骨干服务机构,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形成功能健全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6、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新办中小型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办的国家需重点扶持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8、鼓励为安置残疾人创办中小企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最高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照顾。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9、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各区县要把工业园区建设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结合起来,为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载体和空间。除积极盘活土地存量,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场地、厂房建设创业基地外,各园区要安排一定的区域,建设标准厂房,作为中小企业的创业孵化基地,并鼓励金融和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参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做好提升园区和创业基地建设发展水平的各项服务工作。
20、进一步放宽放开经营领域。一是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设立法定条件的,均允许登记。任何部门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另行设立前置审批条件。二是支持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等投资公司。三是支持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等方式,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关部门可将投资权、建设权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四是支持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五是支持服务外包、综合商社、国际物流、非金融租赁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六是支持企业兴办医疗机构,多渠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
2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一是放宽投资限制,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二是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以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放宽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三是积极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改革。支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对合作社的投资,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四、强化融资、加大投入
2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引导商业银行用足用活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综合运用再贴现、准备金管理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23、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部门和机构;要进一步增加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基层网点,下放权限;要进一步加强激励机制,将开拓中小企业客户情况纳入客户经理、分支行的绩效考核体系;要进一步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制度,适度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许可度。
24、推进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要大力推进金融创新,努力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信贷新品,要大力推广“速贷通”、“成长之路”等信贷产品,大力发展保理、保函、保兑、信托理财、贸易融资等表外融资业务;要积极试办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水域使用权抵押、集体土地抵押等新型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仓单质押、存货抵质押、林权抵质押、应收账款抵质押等贷款业务的应用范围;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有效运用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商业承兑汇票等多种融资方式。
25、积极试办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依托行业协会、企业共同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织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积极探索小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保证方式。
26、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政策扶持力度。2009年,对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标准提高到1.5%,对新增和创新型企业担保业务保费补贴提高到2%。对担保机构通过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相应比例的补贴。加大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偿,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对其实际损失额给予20%的补偿,对创新类项目代偿损失给予30%的补偿。引导各区县设立股份多元化的担保公司,市级担保资金给予最高20%比例的配套补助。组建再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进行联保和分保,分担风险。抓紧组织实施全省“百亿元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
27、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担保体系建设。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予以4%的保费补贴,并对符合市“五有”规范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扩大再生产贷款予以80%的贴息,积极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和发展瓶颈。
28、加快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投资基金和即将出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推动私募基金的设立,加快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股权融资。
29、稳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涉农区县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中心城区纳入试点范围,形成小额贷款公司对各区县的全覆盖。适时增加各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镇、社区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
30、拓宽信贷担保渠道。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尝试开办以自有动产、有价证券、专利权、注册商标等资产作抵(质)押的贷款业务。国土、工商、房产、评估、公证等部门和机构对在以各种物权进行抵押的资产评估中,要降低收费标准,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31、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力度。进一步完善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重点突出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考核,并加大奖励力度。
32、加强财税金融的配合。符合备案管理条件且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在试点期间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政策执行;对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做好税收政策辅导工作,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33、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区县从2009年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规定,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群、信用担保、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34、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对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工艺上取得重大突破的建设项目投入。对经核准备案并新增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资助;对没有获得国家和省级项目资助的,由市财政按其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进度,给予10%—30%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35、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区内其他企业的闲置生产能力。对并购规模超过5000万元的,并购期间所用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不超过1年的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五、激励创新、优化发展
36、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积极培育软件企业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引导和支持软件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促进软件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发展规模和品牌效应。对培育的企业在列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进入尽职调查并制定出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上市企业并购中小软件企业等四个阶段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80万元和不高于30万元的资助和奖励。
37、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8、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9、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其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0、鼓励中小企业更新改造。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42、抢抓扩大内需机遇,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投资。按照抓机遇、促转型的要求,重点支持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类项目,积极申报和争取中央和省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市各相关责任部门尽快出台本意见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