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方:
甲方:南京市下关区工商业联合会航运商会
乙方:南京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丙方:南京市下关区财政局(邀请加入)
为促进船泊运输业的快速优质发展,较好地满足船泊运输行业的资金需求,提高经营能力,甲、乙、丙、各方经协商一致,就南京航运商会联保基金担保贷款相关事项计划如下:
一、合作方权利义务
1、乙方分支机构城北信用社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具体机构,甲方需在乙方分支机构城北信用社开立联保基金专户。
2、甲方需通过民主、自愿、内部协商的方式成立南京航运商会贷款联保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商会的正常运作,吸纳会员并审查,推荐会员为乙方的借款人,在乙方认可后,按规定收取联保基金并存入甲方在城北信用社开立的联保基金专户。
3、甲、丙方同时组建成立贷款审批小组,对审批通过的借款申请人推荐给乙方,乙方按照信贷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贷款调查、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甲方和借款申请人。
4、乙方可以要求联保基金会员须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保持相应比例的资金结算往来;联保基金会员所贷款项必须按约定用途用于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接受乙方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范围
当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或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甲方对借款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 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
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保证业务所担保之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如主合同确定的授信业务分别到期的,则每笔授信的保证期间为每笔授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如贷款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贷款人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对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范围内,乙方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到期日均应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期满之前,最高额保证合同以该日期为决算期,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决算期后两年止。
四、联保基金的运作及管理
1、甲方在乙方分支机构城北信用社开立联保基金专户(账户名称为:南京航运商会联保基金,账号为: ),专户存储,单独建帐。该联保基金专户内的资金未经乙方同意任何单位无权擅自动用。
2、基金利息计算支付办法:基金存入后,按实际存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利息计算利息(最高不超过定期存款一年利率),利率按存入时人民银行挂牌利率执行。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乙方将上年度利息转付至各企业账户内。
五、联保基金的来源
1、拟办理联保基金担保贷款的商会会员认缴的基金;
2、南京市下关区财政局认缴基金贰佰万元。(邀请)
联保基金担保贷款实行“存一贷三”,即每认缴基金1万元最高可申请联保基金担保贷款3万元。每户认缴金额限制在50~700万元之间。
四、办理联保基金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已被批准为南京航运商会会员的企业;
2、企业从事船泊运输满三年以上的(含);
3、企业经营正常、财务制度规范、供销渠道顺畅;
4、企业及法人代表(或实际经营者)近二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其它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5、符合市区联社信贷管理要求的其他条件。
6、以借款人为单位在城北信用社开结算帐户,并承诺其销售收入的资金归行率达到50%。
(二)、联保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以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南京航运商会会长、副会长资格或与他行合作二年以上,信誉良好无逾期欠息记录的优质客户。同时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及以上(市区联社指定评估机构)。
2、具备较稳定的上游客户群,使其所拥有的船泊营运正常。
3、借款申请人有足额的、产权明晰的船泊做为借款的反担保物(贷款期间内产权转移至乙方名下)
4、其公司具体财务指标及运力指标应达到以下数据:
1. 公司资产负债率75%以下(含)
2. 年度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含)
3. 公司固定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含)
4.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为正值。
5. 公司实际年度运输总量达10万吨以上(含)
六、办理贷款程序
联保基金担保贷款实行逐笔申请,逐笔调查、逐笔审查、逐笔审批发放制度。南京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指定乙方分支机构城北信用社具体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并负责信贷管理。贷款操作程序:贷款申请→商会审批小组审批→信用社调查、审批→发放贷款→收回贷款。
(一)贷款申请
拟申请联保基金担保贷款的甲方的会员,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航运商会联保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近两个年度及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
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同意贷款及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
3、借款申请书。
(二)甲方审批
甲方接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按照甲方有关要求进行审议,对同意提供联保基金担保的,出具《南京船运商会联保基金担保贷款担保书》(附件2)。
(三)信用社贷款调查、审批
乙方按乙方信贷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贷款调查、审批手续,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商会和借款申请人。对不同意发放贷款的,将航运商会出具的担保书返还给商会,其它贷款资料退还给借款申请人。
(四)发放贷款
在满足乙方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借款人需要使用贷款时,乙方在担保书担保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贷款。
(五)收回贷款
借款人需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七、贷款额度、期限的基本规定
1、每个联保基金会员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其认缴的基金数额的三倍。
2、联保基金贷款担保书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为最高额授信方式,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次日起二年。
3、乙方将贷款金额发放到借款人的帐户后,借款人必须按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用途使用此笔贷款,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八、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1、要求每个借款人须另外提供两个(含)“待定”以上担保人进行担保,并在贷款时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人必须是甲方会员,禁止关联企业之间互保;
3、每个担保人最多只能为两户提供担保。
九、联保基金担保贷款逾期处理
(一)联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若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按下列方式追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贷款到期日借款人仍未归还贷款,直接从借款人、担保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存款扣划;
2、贷款逾期七日仍未还清,乙方将处置借款人抵押给乙方的船泊,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款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3、贷款逾期满三个月仍有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未能还清,甲方承诺:特别授权乙方从甲方联保基金账户直接划款归还本息及相关费用(即使借款人所抵押的船泊未被处理也可扣划还款)。甲方基金各会员按扣划款日缴存基金占全部基金的比例,分别承担损失;
4、对联保基金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承诺:将从联保基金账户扣划的款项等额债权移交给甲方,乙方继续协助甲方进行追偿。追偿后归还的款项仍存入甲方在乙方的联保基金账户;
(二)为保证上述措施顺利实施,在贷款发放前需要求借款人、保证人出具如下承诺:
1、出具乙方有权于贷款到期后的次日即扣划借款人、担保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存款归还贷款的承诺:
2、贷款逾期七日仍未还清时借款人承诺乙方在扣划借款人及保证人存款后仍有逾期贷款未能归还时,可以处置所抵押的船泊,所得款项在扣除所有费用后的余款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十、联保基金的退出
1、联保基金一经认缴,不得随意退出。特殊情况下,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经联保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退还:
本会员联保基金担保的贷款本息和本会员为其他会员担保的贷款本息均已经还清;
2、联保基金成员如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其它不良行为发生,经联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认定,联保基金继续提供担保会影响基金安全,则在还清被担保贷款本息的前提下,清退其联保基金。
3、丙方认缴的联保基金若依相关规定需退出的可不经过联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4、除下关区政府部门外,其它提前退出或被联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清退的成员,退出时按当日银行活期利率计算当年度基金利率。
十一、联保基金的终止及处理
1、联保基金的终止及解散需经联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联保基金会员大会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2、联保基金终止及解散意见通过后,联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再办理新的担保手续。已签发的担保书未到期的继续执行。在乙方专户存储的联保基金暂时不得动用,待所有签发的担保书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再进行清算。
3、联保基金清算时,须优先支付各项应付费用,剩余部分再按基金会员各账户余额,按比例进行清算。
4、联保基金清算完毕后,联保基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自动终止。
另:
一、航运商会应组建及制定下列机构和条例
1、联保基金管理委员会(5人以上);
2、联保基金管理办法;
3、联保基金审贷办法。
二、航运商会、下关区工商联、财政局(邀请加入)、市区联社组建审贷小组,不少于7人。